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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8-04-25 16:00:38 访问量 : 2654次
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全面提高环评有效性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强基础,不断改进和完善依法、科学、公开、廉洁、高效的环评管理体系。
(二)主要原则
坚持与相关重大改革任务相统筹。与排污许可制相融合,实现制度关联、目标措施一体。适应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调整优化分级审批和监管职责。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统筹“放管服”。
坚持构建全链条无缝衔接预防体系。明确战略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定位、功能、相互关系和工作机制。战略环评重在协调区域或跨区域发展环境问题,划定红线,为“多规合一”和规划环评提供基础。规划环评重在优化行业的布局、规模、结构,拟定负面清单,指导项目环境准入。项目环评重在落实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优化环保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做好与排污许可的衔接。
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针对规划环评落地难、项目环评“虚胖”、违法建设现象多发、“三同时”执行力不高、环评机构和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公众参与不到位、不同层级环评管理沟通协调不够、基础支撑薄弱等问题,抓住基础性根本性原因,在重点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形成科学合理、规范刚性的体制机制,强化落实执行。
坚持相关方共同参与共同落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环保责任。落实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管理能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环评信息公开,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鼓励支持各地区根据本方案,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环评改革措施。
(三)工作目标
制度日臻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环评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全社会环评守法意识不断提高,环评违法责任追究机制不断健全,规划“未评先批”“评而不用”、项目“未批先建”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更加科学,环评、“三同时”与排污许可管理有效衔接,夯实环评的制度基础。
机制更加合理。“三线一单”的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管理得到深化和规范,地方环评审批和监管能力不断提高,环评信息公开机制进一步强化,环评诚信体系不断完善,夯实环评的管理基础。
效能显著提高。战略和规划环评顶层设计更加完善,约束性得到加强,环评预警体系初步建立,基于环境容量和生态红线的开发建设预警开始发挥作用。项目环评管理重点进一步聚焦,“三同时”主体责任更加明确,排污许可普遍实施,夯实环评的执行基础。
保障科学有力。环评大数据系统初步建立,环评基础研究取得显著进展,导则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评估队伍能力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环评机构和人员管理更加规范,夯实环评的技术基础。
二、推动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
(四)推进战略环境评价
深入开展战略环评工作。制定落实“三线一单”的技术规范。完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大地区战略环评,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战略环评。完成连云港、鄂尔多斯等市域环评示范工作。
强化战略环评应用。健全成果应用落实机制,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空间管制要求,将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作为容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在编制有关区域和流域生态环保规划时,应充分吸收战略环评成果,强化生态空间保护,优化产业布局、规模、结构。
开展政策环境评价试点。完成新型城镇化、发展转型等重大政策环评试点研究,初步建立政策制定机关为主体、有关方面和专家充分参与的政策环评机制及技术框架体系。
(五)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强化规划环评的约束和指导作用。不断强化“三线一单”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以及对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作用。积极参与“多规合一”、京津冀空间规划编制。深入开展城市、新区等规划环评。开展流域综合规划环评,确定开发边界和开发强度。完成长江经济带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与核查。健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协同推进规划环评机制。
推行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根据改善环境质量目标,制定空间开发规划的生态空间清单和限制开发区域的用途管制清单。制定产业开发规划的产业、工艺环境准入清单。实现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全覆盖,强化清单式管理。
严格规划环评违法责任追究。适时组织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核查,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划环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研究建立规划环评违法责任调查移交机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责任。
强化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落实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及专家参与的程度和水平,发挥媒体舆论科学引导作用。完善规划环评会商机制,对可能产生跨界环境影响的重大规划,指导规划编制机关实施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会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依法将规划环评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刚性约束。对已采纳规划环评要求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简化相应环评内容。对高质量完成规划环评、各类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产业园区,试点降低园区内部分行业项目环评文件的类别。项目环评中发现规划实施造成重大不利环境影响的,应及时反馈规划编制机关。
三、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效能
(六)改革管理方式
突出管理重点。重点把握选址选线环境论证、环境影响预测和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剥离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科学调整分级分类管理。合理划分审批权限,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审批涉及跨省(区、市)、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省级环保部门应结合垂直管理改革要求和地方承接能力,依法划分行政区域内环评分级审批权限。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对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由省级环保部门确定其环评分类,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对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他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加强环评信息直报和监督指导。建立全国环评审批信息联网系统。强化环保部门环评管理联动。支持基层提高环评审批和监管能力,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解决项目建设、运行中出现的环境问题。研究环评信息与建设单位环境信用以及其他企业信用信息连通。
(七)严格项目管理
提升环评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开展省、市、县三级环评工作人员轮训,优先安排西部地区轮训。建立全国性和区域性环评管理研讨平台,定期开展专题性、行业性业务交流。制定环评领域党风廉政责任清单,完善廉洁自律制度,严格执行环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优化环评审批。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省、市三级环评审批原则框架体系。更新和补充项目环评重大变动清单。制定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
严格环境准入。在项目环评中建立“三线一单”约束机制,强化准入管理。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强化改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细化污染物排放方式、浓度和排放量,严格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要求。严格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开展关停、搬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对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致癌、致畸、致突变”化学污染物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企业,研究开展企业关停、搬迁的环境风险评估。
(八)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性
探索更为有效和可操作的公众参与模式。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明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公参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将公参意见作为完善和强化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重要手段。加大惩处公参弄虚作假。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说明,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公开。
落实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推进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强化建设单位“三同时”信息公开制度。
强化环评宣传和舆论引导。建立反应迅速、组织科学、运转高效的环评媒体沟通和舆情应对机制。推动企业、行业组织落实社会环境责任,加强与社区和公众的良性互动。广泛利用权威媒体和有影响力的新媒体等信息渠道,正面、科学加强舆论引导。发挥专家学者作用,通过既接地气又专业准确的讲解、实验演示、国内外对比等方式,答疑解惑。
积极化解环境社会风险。建立政府、部门、企业环境社会风险预防和化解机制。指导地方政府加强舆情研判和处置。环保部门应严格依法环评管理,加大环境违法查处力度。建设单位应畅通环评公众参与渠道,保障公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九)创新“三同时”管理
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立环评、“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污染物排放控制有关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将企业落实“三同时”作为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前提。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建设期环境监理。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强化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突出,有重大环境风险或者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重大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落实建设项目后续环境管理。
(十)落实监管责任
强化属地管理及环保层级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属地管理,加强核设施等特殊领域中央政府直接监管。属地环保部门要按随机抽查制度要求,对“三同时”执行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建设项目运营期环保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严肃查处项目环评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新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对违法项目严格依法处罚,建立投诉举报的快速响应和公开处理机制。对不符合环境准入要求或已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项目,责令恢复原状。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承诺事项。公开曝光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配合有关部门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违法违纪责任。
五、开展重大环境影响预警
(十一)建立预警体系
建立基于大数据的环境影响预警体系。完善全国环评基础数据库。建设“智慧环评”综合监管平台,开发环评质量校核、分析统计、预测预警、信息公开、诚信记录等功能。研究制定预警指标体系、预警模型和技术方法,探索建立环境数据与经济社会发展数据以及土地、城市等空间管理数据的集成应用机制,实现“三线一单”监督性监测和预警。
(十二)开展预警试点
开展区域环境影响预警试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开展区域环境容量匡算和预警。开展长江经济带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环境影响预警。开展典型重点开发区域和优化开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预警试点。开展典型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空间红线预警。
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
(十三)健全环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建立以各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为主渠道的环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全面公开环评文件、申请受理情况、审查或审批意见。公开项目环评以及环评机构和人员有关违法违规及处罚情况,有关信息纳入环境诚信管理体系,并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联动。定期开展环评政府信息公开督察工作。
推动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开区域污染物削减和其他环保承诺落实情况,公开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推进规划编制和审批机关主动开展规划环评信息公开,编制重大敏感规划的环评信息公开预案。
七、营造公平公开的环评技术服务市场
(十四)规范环评市场秩序
推进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化进程。加快完成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确保2016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到期未完成的一律取消资质。完成其他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资质到期后不予延续。
健全统一开放的环评市场。清理地方环保部门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外埠环评机构在本地承接环评业务等不当管理方式。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对环评机构和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资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十五)强化环评机构和人员管理
严格环评资质管理。完善环评机构工作能力、人员专业结构等准入要求,改革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研究提出以强化环评文件质量为重点的环评机构准入条件。支持环评机构做大做强,走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道路。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完善环评机构随机抽查制度和省级环保部门年度检查制度。强化质量监管,对环评文件质量低劣的,实行环评机构和人员双重责任追究。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全国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诚信管理办法》。在“智慧环评”综合监管平台中建立全国统一的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诚信管理系统,将各级环保部门监管中发现的环评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情况及时纳入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对在多地出现不良诚信记录的环评机构和人员,限制或禁止从业范围从当地扩大至全国。
八、夯实技术支撑
(十六)优化技术导则体系
加强环评技术导则体系顶层设计。建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源强、要素、专题技术导则体系。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建立技术导则实施效果评估与反馈机制,定期对现行技术导则的适用性、有效性、可操作性进行跟踪评估,并开展滚动修订。
(十七)加强技术评估队伍建设
发挥技术评估重要作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应开展技术评估。加强环评专家队伍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专家库共享。改进技术评估方式、方法,完善专家随机抽取机制,建立专家信用档案。将技术评估相关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十八)加大基础性科研力度
加强环评重大宏观政策、基础理论及技术方法研究。强化国家环评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模型标准化建设。开展涉及改善环境质量的环评基础性问题及关键技术研究。加强环评领域前沿科学国际合作研究。引进国际先进环评技术方法并开展本地化应用。
广泛动员社会科研力量参与环评研究。强化人才培养机制,打造具有创新力和影响力的环评科研团队。联合技术能力强、研究基础好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国家环评技术研发和应用创新平台,全面推进环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应用示范工作。